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十四条 定航线、定船员并在24小时内往返一个或者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港务监督机构书面申请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受理申请的港务监督机构商其他检查机关审查批准后,签发有效期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该船舶免办进口岸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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