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十二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4小时的,在抵达口岸时),到检查机关办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续。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和港务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资料,到港务监督机构申请领取出口岸许可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