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五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五条 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检查机关不登船检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办理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时,应当按照检查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写报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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