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七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七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靠泊移泊计划及船员、旅客的有关情况报告检查机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