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八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八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未办妥进口岸手续的,须在船舶抵达口岸24小时内到检查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
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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