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六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第六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拟进入长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经上海港区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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