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求港口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常用低危物资清单,明确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港口补给与国际邮轮运营相关的常用低危物资种类和数量。
常用低危物资的运输、仓储、补给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与相关物资危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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