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境内物资供应国际邮轮的,可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或者作为进出境运输工具物料出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海关对前款规定的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物资明确相应的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理;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关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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