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第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境外物资的,同一集装箱可以在指定区域到港拆箱、换装、分拆、集拼后离港,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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