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靠港补给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侵犯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物资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04-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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