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地下水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