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