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