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