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

第十一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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