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

第十二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是节约、保护、利用、修复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据。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地下水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