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十八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时,涉及省际边界区域且属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应当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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