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条 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