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防止地下水污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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