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地名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地名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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