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十条

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更名 第十条 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地名更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2-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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