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