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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