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三章 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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