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