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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