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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