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