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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