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质资料的,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