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汇交人按照规定应当汇交而没有汇交的地质资料,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清查后,按照本条例汇交、保管和提供利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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