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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