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