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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