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