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