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