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