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直接涉及运营安全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以下统称重点岗位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二)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
(三)无暴力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
(四)国务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城市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准入资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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