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协作机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