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应急能力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开展城市公共交通应急处置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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