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