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票价支付票款;对拒不支付票款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群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和优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