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