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