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