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