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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