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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