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