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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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
第三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第六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六条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
第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
第九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
第十二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
第十三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
第十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十九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十九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二十一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
第二十二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二十四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
第二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二十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
第二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
第二十九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
第三十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
第三十一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
第三十二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
第三十四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
第三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
第三十六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