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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