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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